本案因受害人治疗时间达8个多月,保险理赔时间稍长了些。但作为保险合同纠纷,不失为一件圆满案例,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结果。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车主或经营者购买第三者险,其目的是分散交通事故赔付责任,保证保护受害人获得赔偿。保险人依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当然,这个损失必须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如果有事故以外的其他损失一并搅和在一起,那就要厘清事实,保险人才能据实理赔。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刘景明的死亡原因;二是在治疗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完全是损害结果滋生,其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这两个问题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作出了明确界定,且为各方当事人确认。保险人按受害人亡故的间接原因比例,计算出赔偿金、治疗期间的符合保险理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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