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勤支付了受害者家属款项后,持协议、相关票据及证明向凉山太平洋产险索赔。双方多次协商,均因刘景明的死亡原因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保险公司拒绝完全赔付,未达成协议。
双方争议焦点
2010年4月,陈贵勤在保险理赔受阻的情况下,持投保依据和支付伤者各种费用票据及其相关书面材料,将凉山太平洋产险告上了法庭。诉求法院判令凉山太平洋产险依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22万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2010年6月16日,凉山太平洋产险在提供的书面答辩中称,根据事故的大小程度和伤者治疗病例记载,此次交通事故并不危及伤者刘景明生命。因此,凉山太平洋产险只能按照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理赔。同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请求对刘景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刘景明产生的医疗费中属于治疗交通事故外伤的费用金额以及治疗外伤费用中属于国家基本医保范围的费用金额。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止审理。
2010年11月8日,雷波县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0年12月10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分析:刘景明存在严重疾患,基础疾病。其结论为:1.刘景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关系,起到了推动作用,车祸伤的参与度为25%;2.刘景明在雷波县人民医院、四川华西医院门诊、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承担的费用合计20975.52元;住院期间治疗车祸伤以外的费用合计为18685.30元。
法院判决
2011年初,法院就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两次开庭审理。根据双方认同的司法鉴定结果,法庭核算: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为66656.73元,护理费13345.6元,住院营养费1670元,住宿费3520元,住院生活补助2090元,交通费512元,死亡赔偿金5577.5元(即以25%计算),安葬费2898.88元(即以25%计算),合计96270.71元。具体数额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法官召集各方诉讼参与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凉山太平洋产险赔付原告因与刘景明交通事故赔偿金计9627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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