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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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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养老问题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必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应担负相应的责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自身条件比较差,农村经济缺乏有效的增长点,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缓慢,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特别是本世纪以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较快,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被逐步拉大。1997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6︰1;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53元,剔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实际增长98%,2009年已达到3.33︰l。“落差”幅度不仅远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由2004年的1999元扩大到2005年的2308元,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由2004年的2281元扩大到2005年的2615元。构建新型农村养老模式,

  农村居民根据当地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履行缴费义务,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收入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负担的部分要高于收入相对较高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有利于缩小农村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保证了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基本消除了农村极端贫困的家庭,同时也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与市场机制失灵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

  公共产品,也被称作公共物品或者公共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个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显著特点。人的生存需求是最低需求,社会的每一个人,包括广大农村居民,都需要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人们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应当由市场来裁决,或者说,市场的裁决不应该是最终的,政府应该在期中有所作为。社会保障是政府提供给全民的公共产品,全体国民,当然包括农村居民都应当平等享受;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消费的共同性,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溢出效应,广大农民大家共同参与时,公共产品的效用并没有因此而减少。现代财政理论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的理论之上,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应该是政府。市场经济机制体制下,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型经济,市场机制不可能给社会成员提供平等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市场失灵现象,也是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理由。

  (三)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实现社会公平需要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与程度上有着较大的差距,目前只有部分试点地区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发放了小额基本养老金,绝大部分农村居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农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难以维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的差距之大,除了自然的、历史的原因,还有人口素质与国家政策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上差异。

  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城镇居民通过单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政府几乎不直接承担社会养老责任,实行的是以土地保障为功能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示出制度的不公正,而制度公平恰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民一方面直接上缴农业税等各种税费,另一方面工农商品价格的“剪刀差”转移到相关的工业部门,而后通过工业部门上缴税收集中为财政收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按照利益对等及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应当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城乡差别过大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直接影响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为了促使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成员养老保障的公平,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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