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B款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金额为人民币24800元(男)、人民币28450元(女),本合同终止;
C款保险人每年于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的16.1%(男)、14.8%(女)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投保时选定,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前可变更一次,此后不再办理变更。
男60周岁、女55周岁投保的,首次养老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选定A款投保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全数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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