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10年、20年缴清)和年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等缴费方式。采用年缴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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