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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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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逐步执行中,那么具体到各城乡是怎样执行的呢,以下是一份普陀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从参保范围、缴费和享受待遇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后,个人缴费或者不缴费的,均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规定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领取70元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规定的补缴给予财政补贴。

  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待遇

  (一)待遇享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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