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的缴费规定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领取70元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当地当年最低缴费标准。制度实施一年内符合规定的补缴给予财政补贴。
参保人员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待遇
(一)待遇享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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