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和制度实施后参保缴费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目前暂定为500元,下同)加上财政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一致,再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其中60周岁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上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计发。其中,对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按2009年11月30日时的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复员退伍军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前被判刑的,取消优待养老金以及按军龄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
(五)被判刑或者劳教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制度实施时已被判刑或劳教,刑释或劳教期满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享受当地当年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刑释或劳教期满后,恢复发放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当地当年发放的标准执行。被判刑或劳教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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