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3、个人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4、年满60周岁。
(二)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包含以奖代保定额奖励。2009年12月1日起,我区的以奖代保定额奖励不再另行发放。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同,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三)死亡待遇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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