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主要介绍德国、日本、智利等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及发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和分析了这些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1、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1886年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但当时的针对对象是农业中从业的雇员,而农场主(农民)并没有被包括在内。直到1957年针对农场主这一特定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引入,此后,经过不断的改革,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完善。
(1)覆盖范围。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及其配偶和劳作的家属均属于法定投保人,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是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者其配偶的养子(女)。必须指出的是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的范畴,而是应投保于普通的工人或职员法定养老保险。
(2)资金来源。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实行现收现付的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但很大一部分支出由联邦资金(联邦政府的补贴)来筹集。德国农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以农场主的缴费数额是相同的,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的保费由他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保费为该农场主保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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