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给付是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当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达到15年以上,丧失劳动能力,养老投保年限达到5年以上时即可获得现金给付。此外,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以给予实物给付。
(4)机构设置。
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设立在当地的农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自己的总联合会,无论各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还是总联合会,都是具有自治特征的公法法人,受到国家的监督。他们的自治机关在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时,要确保独立从业者和雇主都有相应人数的代表进入委员会。另外,在总联合会的理事会中也有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代表参加,但他们只有发言权而没有表决权。
2.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医疗保险,但这一时期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将原来未纳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此后,日本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多层次、多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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