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税延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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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展税延型保险试点,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转型和保费增长,充实“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更是保险业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探索。
三是各方对保险公司承办及管理能力没有给予充分信任。保险公司发展仍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在销售端和给付端都存在着消费者不满意的情况,在商业化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消费者信任的成本较高。由于税延型保险涉及到产品设计、投保人管理、流程体系、长期投资能力等各方面的问题,并且是以国家信用、国家政策背书开展实施,一旦保险公司出现承保、投资、给付方面的问题,将会对政府信任度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在保险业发展尚未完善、保险监管没有相关配套出台政策之前,贸然推进税延型保险可能会存在由保险公司引发的风险隐患,各方态度比较谨慎、有所保留。
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延税型保险的建议
1.开展税延型保险要做好顶层设计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和衔接相关部门的职能及任务。按照财税改革方案,养老保险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事权可能收归中央集中管理,以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为原则,预计中央将上收部分个人所得税财权,中央将更有动力去推进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政策,鼓励公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分担国家养老压力。但目前来看,政策层面、协调层面和实施层面尚未打通,与社会保障三支柱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险法》等均无明确细则。国家关于养老保障体系的整体改革意志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新国十条”提出的税延型保险试点牵扯到多个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能否出台放行税延型保险的政策至关重要,还涉及到地方政府和商业机构自身利益如何找到共鸣点。2015年开展税延型保险试点已经写入公开文件,亟需从顶层设计上明确有关牵头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尽快协调好有关政策,才能在保险业得以具体实施。
二是确定税延型保险承担的责任。在三支柱中,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基本保障,在待遇方面实行底线原则,既体现社会保障制度预防贫困的基本功能,也有利于维护国家作为
社保最后出资者的财政安全,还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附加保障层面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留下余地。在此大背景下,非常有必要研究第三支柱的替代率,进而明确明确第三支柱的功能作用定位。养老金替代率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限定、评价各国社会保障实施情况的重要指标。从国际经验看,如果退休后的养老金总替代率大于70%,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达到50%-70%,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虽已实现全覆盖,但平均替代率已经降至40%-50%,并且可以预见这一比率还将逐步降低;企业年金参与职工人数仅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6%左右,替代率水平也较低。要达到70%左右的总体替代率水平,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应设定在10-20%,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第三支柱替代率水平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在税延型保险发展初期,将我国第三支柱的替代率水平目标设置在10%比较合适。
三是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税延型保险前期发展的最大障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此,税延型保险必须也要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天津在2008年试点过程中,提出“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是直接违反了税收征管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国税总局及时叫停是有法理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