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7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一)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
(二)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
(三)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
(四)其他开放频率开放式投资组合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应遵照保监发〔2015〕73号的规定执行。
三、封闭式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