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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也具有强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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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一项普惠于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在四川省21个县(区)展开。然而,该省一些试点地区却规定,适龄老人要领到这笔钱,前提是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该做法为这项惠民政策蒙上了一层“强制”的色彩。
  政策争议————

  “应当”参保与“必须”参保

  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处长晏威介绍,四川省新农保工作目前已在该省21个县(区)试点,涉及该项政策的60岁以上老人约100万到200万人。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各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须由县(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广安区作为试点地区之一,已于2009年12月31日制定了《广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广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3月26日,广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副局长熊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里的文件执行的。”

  据记者查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其中使用的是“应当”二字,而不是“必须”。该文件同时强调的试点原则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该项政策的规定使用的同样是“应当”二字,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应当”与“必须”二者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应当实施与必须实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一定的区别,应当实施相关行为而没有实施,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必须实施就是必须做到,没有做到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处长晏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应当”就是“必须”。村民在享受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已满60岁农村居民的子女参加了新农保,就可以享受两份权利:一份是其老人可以领取养老金,另一份是自己也可以获得养老保障。如果村民愿意不享受这些权利,可以不参保。

  晏威解释说,国家政策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女属于该省试点区域内的农村户口,又没有参加城镇社保,都必须参保。如果在外打工子女参加了城镇社保,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其适龄父母同样可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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