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
(一)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月标准按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后每年7月随上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相应调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的资金中支付,月标准为退休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含利息)除以120。
第十二条 对1998年6月30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时月领取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调节金和原附加养老金。
第十三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二)原附加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过渡性养老金每年7月由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所在地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按规定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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