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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办理流程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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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流程如何?潮州市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对此有什么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如何?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是不是由雇主承担?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不满10年)的,可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领取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属个体工商户雇主,还可领取1998年6月30日之后按单位缴费记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及利息;属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过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还可领取1998年6月30日前按缴费年限计发的一次性老年津贴。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满10年)的,可经本人提出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批准,签订延迟领取养老金协议,并继续缴费至累计满15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满10年)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在本市定居的,依其本人申请,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异地发放。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应每年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经公证的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的金额(个体工商户雇主,可连同其按单位缴费记入社会养老基金部分及利息)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并将其个人帐户中未支付完的金额一次性退给其合法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跨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变动工作单位或私营、个体工商户变更营业地点的,可凭基金转入地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与基金转移手续。

转移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改制、兼并、破产、关闭的国有或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公有制企业)职工,下岗或被遣散后,在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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