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模式的建立,亟需养老保险立法加以规制。建议国家以单独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继续完善储蓄积累保险方式,为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交费为主,集体交费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将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个人名下为个人所有,到退休年龄后根据个人帐户的积累额计发养老金。同时,农村养老保险要实行市场化运营,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依法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国家对开展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另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城镇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农民也是有权利享受的,国家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也应是列入立法考虑因素,国家财政如何支持农村养老保险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重新设计退休年龄,以缓解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
现行养老制度中的退休年龄过早就是造成养老负担过重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将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65岁,女6O岁。基于中国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可实施一个推迟退休年肝的计划过渡期,同时辅之以养老金调整机制,提前退休者按比例削减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推迟退休者按比例增加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后才可以领取社会统筹体系的养老金。其他如养老金替代率设计、基金投资回报率确定等也需高度重视。
此外,退休年龄的规定也不宜采取“一刀切”方式,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4.养老基金的筹集途径可多样化。
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2年,我国基本养老金支出将达到在职人员 工资总额的30%; 2027年将超过35%; 2033年将达到峰值39.2%。如果按照现在的筹资模式,届时能不能满足养老基金日益扩大的需求,企业还能不能承受日益加重的社会保险负担,应当引起关注。虽然国家提出养老基金来源要多渠道,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要合理负担,但是,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经提高到了8%,企业负担的比例普遍超过20%以上,而国家只承诺“财政兜底”或“最后出台”。这表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机制还没有建立。国家提出要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实现部分积累,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但由于退休职工根据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要由企业和在职职工负担,而且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也要通过企业和在职人员缴费来提供,保险机构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大部分甚至全部发放给现有离退休人员了,个人账户基金被统筹基金大量占用。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难以坚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企业和职工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养老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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