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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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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缺陷?我们可以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得到什么启示?针对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如何才能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困境,有学者主张“费”改“税”,由社会保障部门筹集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税。此举或许能强化征缴力度,但无法消除运行风险。因为费改税后仍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征对象,征缴难度仍没有减轻,且费改税并不等于建立了国家的投入机制,单一的筹资渠道仅能保发近期的养老金,做到部分积累是困难的。除上述因素外,用社会保障税收入建立个人帐户,与税收的公共性质是相互矛盾的。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变成养老保险的直接主体,财政与社会保险制度相合并,是否会增加社会保险支出膨胀的风险,以及导致企业和个人更加依赖于国家财政解决问题的结果,值得深思。因此,有学者主张“费”加“税”。不断扩大的养老金需求非单一计征对象就能解决问题,应当建立“费”加“税”的筹资机制,即在现行的筹资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与此同时,尽快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离退休人员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预算。理由是“费”加“税”的实行,能够真正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养老金,还可以抑制养老金的盲目增长,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养老保险。除上述费改税、费加税渠道外,建立多种筹资渠道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下列方面入手: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的售股变现收入;中小企业拍卖、租赁的所得收入;国有房地产的出售、租赁所得收入;新增税收及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节余部分;政府发行特种债券的收入;其他收入手段,包括发行彩票等方法多方面筹集资金。

5.以法律手段解决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及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导致养老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国的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支持当年的养老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必须通过立法解决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作用。

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除上述思路外,我国还应适应WTO的规则调整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如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策略进行,应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同时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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