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规定
1.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完成缴费年限换算后,按照不间断续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退休年龄时合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在正常发放征地保障待遇并完成缴费年限换算6个月内(具体执行中按“自《换算表》打印时间起6个月内”掌握),用一次性提前补缴的方式对不足年限予以补足。由本人携带《换算表》及居民身份证,至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征地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提出补缴申请,经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级审批后,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被征地农民应一次性缴清应补金额,补缴的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划分时间基准点时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年度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
2.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后未实现续保的被征地农民,本人应于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至征地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申请,并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及相关证件材料,按规定至市社保中心、市就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档案托管、待遇审批等手续。
3.换算缴费年限推记至本人13周岁的,实际用于换算的“城镇保险换算账户”金额应作相应调整。“城镇保险换算账户”因此出现结余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完成换算和推记后,推记时间段内如有其他按规定需记载的城镇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可按规定合并记载,缴费年限不重复记载。
5.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被征地农民中,第二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养老保险有关换算和记载规定仍按苏府〔2004〕139号文件执行;原已纳入征地保障的第三年龄段人员,至2007年10月1日未达到第四年龄段、经本人自愿选择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的,其换算和记载办法参照2007年10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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