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定
社保基金应定期公布收支
【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此规定。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规定】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现在有的地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影响了征缴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同时也不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缴费情况应定期告知个人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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