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就医凭证(医保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医保中心相关宣传资料;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四)对于新入托、新入学的参保人,托幼机构、学校按照参保登记流程办理新增手续;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六)符合民政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无需缴费。
(七)关于有户籍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参保问题
1、中国户籍在校学生的证件号码登记要求
在校学生务必提供身份证号码作为有效证件资料录入。如在校学生仍未领取身份证的,可按照户口簿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录入,无需专门前往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如户口簿上没有登记身份证号码,可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补登记。
2、非中国户籍在校学生的证件号码登记要求
在校学生如为港、澳居民,应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办理参保登记;如为台湾居民,应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办理;如为外国居民,应使用护照办理。
(八)关于新入学且暂未产生学籍信息的参保问题
根据教育部门反映,本学年新入学的学生的学籍信息须在今年11月后产生。为此,对于此类新入学且暂未产生学籍信息的在校学生,可凭身份证号按上述第七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其学籍信息暂缓录入。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新入学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必须在其学籍信息产生后,按下述第3点规定办理。
(九)关于无户籍但具有正式学籍的参保问题
拥有本市正式学籍但确实无中国户籍的在校学生,允许使用学籍号办理参保登记。但在办理参保时必须提供参保人(或监护人)申请以学籍号办理参保的报告,说明不使用身份证号码参保的原因、无法办理户口等情况。
同时由学校在报告中证实学生拥有本校正式学籍,并加盖公章。学校携带上述报告原件及参保登记相关资料到学校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料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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