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安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有何规定呢?本文主要介绍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是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市政府《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到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具有代理医疗保险业务资格的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实际档案托管或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
1、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单位的失业人员,到大、中专学校就读的职工,外出从事劳务、留学、进修的职工等)。
3、由职介机构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
4、已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续接医疗保险手续,应向职介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见附件),由职介机构代办本人医疗保险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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