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确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但不补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计算补缴;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的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计算补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初次参保应在缴费满6个月后),其就医管理办法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因紧急抢救未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出差控亲在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介机构按规定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视作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但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60日内,持失业人员有关证件到职介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自愿继续参加医疗保险,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两种参保模式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参保模式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按正常缴费基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
第十六条 按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如自愿转参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需按补缴当期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1%为基数,一次性补缴两种模式相应年份差别的费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介机构托管档案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7年底前可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并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或4.9%的比例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建立相应模式的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及的其他事宜,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4日起执行,原《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3〕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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