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由职介机构协助登记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档案后,为其代办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通过职介机构代征代缴,职介机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两种选择模式: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住院医疗保险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是指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一般模式:即按我市中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为业主缴纳7%,个人缴纳2%)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80%,个人缴纳20%,下同),设立个人账户,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5〕29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模式即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业主缴纳全部费用)和按8元/月?人的比例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不设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相关待遇以及大额医疗补贴保险政策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条 按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为:在参保缴费期间,以本人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到达退休年龄并缴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无养老金的,以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计入)。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享受相应参保模式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按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由职介机构协助新登记建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当月开始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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