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参保居民使用属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时,使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支付比例办理。
23、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
24、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支,并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2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26、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何执行“五免”政策?
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武政[2005]10号)规定的“五免”政策。
27、哪些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8、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29、参保居民就医时有哪些知情权?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参保居民或其亲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供参保居民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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