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备受国人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破茧而出,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专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已跃然纸上。
社会保险将实现全国“漫游”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为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持。
针对异地居住的职工就医难等现实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问题有望在相关部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建立异地协作机制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后得以根本解决,届时,社会保险将实现跨区对接,全国“漫游”。
工伤保险基金破解诸多难题工伤保险基金是在遵循“统筹共济”和“大数法则”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九项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追偿。
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有分析人士指出,工伤保险基金的垫付追偿制度很值得肯定,在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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