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将落入安全网《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就由用人单位和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有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老有所养得到保障为了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体现社会公平,新法纳入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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