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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州居民医保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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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详细介绍了2010年度广州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续保办法以及逾期未办理的后果等。按规定,5月底前进行审核确认的,可从6月4日起续保,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划扣等方式缴费,学生则由学校代收代缴费。

(三)除大中专学校的困难学生以外,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由广州市民政、残联部门在2010年6月底前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

经审核不符合2010年度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资格的,须由学生(家长)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2010学年度不再具有原就读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学生,无需学生提出停保申请,由原就读学校在2010年8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

(五)不需办理学籍审核确认以及资助资格审核手续的其他人员,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0年度自动续保,并可从2010年6月4日起缴交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六)已参保人员登记的个人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确定

(一)根据居民医保有关文件规定,按本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点所述2010年度自动续保人员,以原登记“个人身份”续保,但以下人员除外:

1、以“未成年人”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并且年满18周岁(指1992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非从业居民”身份续保。

2、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09年度居民医保的,男年满60周岁(指1950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以及女年满55周岁(指1955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人员,自动变更为“老年居民”身份续保。

(二)2010年度首次参保人员,如参保时错误选择个人身份的,社保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按上述办法为其变更个人身份后,再核定其应缴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三)有关人员按变更后的个人身份,缴纳相应居民医保费,具体缴费标准见本通知第三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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