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保险难获赔
买过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而且,乘客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的具体日期、班次、航班号、具体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整的。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将由机场和有关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锁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
然而,和航意险相比,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不记名,在保单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乘客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等信息。而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也没有乘客乘车的时间和乘坐的车次信息;保险单上没有加盖日戳,也没有任何与车票相关联的信息,更没有订立合同的日期。保险是随机销售给任何一个班次和车次的乘客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留存乘客的任何个人信息。
“可以想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因种种原因导致保险单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又都没有购买保险的乘客名单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对保险法律有着多年研究的律师李滨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灭失的情况下,完全可能理所当然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获得不当利益。”
捆绑式销售违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