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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意外险缺陷凸现 不记实名的保险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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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过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
  本报哈尔滨12月4日电

  公路旅客意外险的历史沿革

  1995年保险法出台,确立了寿险和财险分业经营的原则,保险的自愿购买原则同时得以确立。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应该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不能够实行强制投保;公路客票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应该具备的各种要素,不能够代替保险合同。

  1998年年底保监会成立后下发《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本系统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与此同时,原交通部以《关于〈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所含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形式明确指出:客票票价构成中不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客票基本运价中所含有的2%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专用来运输企业赔偿受害旅客的资金,不属于保险费的范畴,同保险公司设定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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