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全称:民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险种类别:商业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同主险
保险期限:1年
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趸交
险种条款简介
【投保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要与主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急救,不受须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限制。
【保险期间和续保】
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于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同意并交纳续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本公司可调整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附加合同满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与主合同一并交纳。
【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补交保费差额,否则,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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