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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领25张意外险罚单 被罚206万的七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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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家保险公司及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等2家中介代理机构,收到25张意外险罚单,被罚206万元的金额。这是为什么?下面七个原因为您解答!

  近日,经查询各地保监局网站,25张意外险罚单,206万元的罚款金额,受罚公司涉及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平安财险、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合众人寿阳光人寿、阳光财险、永诚财险、嘉禾人寿等12家保险公司及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等2家中介代理机构。

  其中,中国人寿受罚次数最多达7次,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合众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被合并罚款35万元,单笔罚款金额最高。

  之一欺骗投保人

  川保监罚〔2010〕31号显示,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肖峰,于2009年9月29日至11月15日期间代理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业务中,擅自修改保险单证,欺骗保险人和投保人,涉及投保人1531人。公司被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另外,京保监罚[2010]33号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在委托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向投保人王某销售航意险保单过程中对投保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平安人寿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之二客户出险保费才入账

  吉保监处〔2010〕10号显示,杨春雷在担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意外险和健康险部总经理期间,因少录入保费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吉保监处〔2010〕1号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承保后未将该客户保单信息录入公司业务系统且保费收入未入账,客户出险后,又于2009年4月3日将客户保单信息补录入业务系统;系统中无投保明细;直接冲减保费合计1,523,880.76元等问题,被责令停止长春地区接受幸福阳光A款—意外伤害保险和一路阳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豫保监罚〔2010〕4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平桥支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期间,编制虚假的学平险业务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不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二万元。

  之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情

  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员工买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津保监罚[2010]7号显示,保险销售人员邢峰,于2007年12月10日和2008年2月25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为苏兰格本人及其丈夫投保了综合意外险(并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各一份;于2008年8月6日在投保人苏兰格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了保险合同,并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为此,天津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苏保监罚〔2010〕24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2009年12月,承保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汇交件,涉及“被保险人”75人,并于2010年1月对上述保单进行了退保。上述保单的承保和退保过程,相关“被保险人”实际并不知情。被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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