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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领25张意外险罚单 被罚206万的七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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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家保险公司及泸州成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等2家中介代理机构,收到25张意外险罚单,被罚206万元的金额。这是为什么?下面七个原因为您解答!

  辽保监罚〔2010〕30号显示,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委托兼业代理机构以航空旅客为销售对象,代理销售“嘉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487280元,在销售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约定代理手续费为所收保险费的80%。其中,由代理单位出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后,在"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列支代理手续费453066元;在“营业费用”科目下虚列“业务宣传费”、“印刷费”等共计1540900元,变现后用于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嘉禾人寿被责令停止沈阳市行政辖区内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冀保监罚〔2010〕18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

  所辖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河北保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自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私印单证、私刻印章,销售已经停办的《有奖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储金性业务),设立账外账,将收取的储金通过虚构投保人的形式转保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给予保户及个人借款以及列支其他营业费用。被处罚款10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也于2008年,2009年上半年坐支用于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差额部分共计518.93万元。被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之五与无资格机构签代理协议

  豫保监罚〔2010〕33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鸡公山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信阳市南湾湖风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万元。

  京保监罚[2010]34号显示,信访人反映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营业部(下称营业部)存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从业人员不具有保险经纪从业资格、未制作客户告知书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其负责人海霞被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航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航翔”)签订了《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委托广州航翔代理销售保费面值为20元/张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2009年3月始,广州航翔又委托广州市花都区航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花都航服”)代理销售你分公司《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单》产品。花都航服韶关营业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阳光人寿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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