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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实施农民工意外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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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城口县实施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分析实施建立农民工意外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他们的出现既解决了一些发达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做的是最差、最苦、最累的工作,他们多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工作,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以及农民工在劳资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意义重大。

  一、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工伤保险在实施目的、方式、基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又相互取长补短,在解决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实现城乡统筹的突破口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农民工是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它的存在具有两面性,既是城乡体制差异排斥的消极产物,也是打破城乡隔离,实现城乡统筹,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农民工处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中间地带,与城镇职工的地位不平等,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而农村的政策又鞭长莫及,不能惠及到他们。因此,农民工再就业、住房保障、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着他们的长远利益,只有健康的体魄,才能从事工作,获得经济收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争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另一道屏障。农民工作为城乡连接的重要载体,在城乡统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着城乡统筹的全局和最终实现。

  2、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需要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个人不缴费的特点,企业缴费的比例也很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就相对较小,对于那些高事故发生率的建筑、工矿企业来讲就“有利可图”,因此他们也很愿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那些低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认为自己出事的几率很小,缴后也是为别人做贡献,就会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保费,以及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讲,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他们就无处取得赔偿,直接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个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缓解一时之急。

  其次,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赔偿金难以满足伤残劳动者康复费用。由于工伤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了工伤后的住院治疗费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赔偿太低。根据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标准,工伤级别较低的农民工得到的工伤补偿不过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很可能是这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而这使得农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究其原因,根本是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及体制有所欠缺。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

  再次,一些企业隐瞒工伤事故问题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按照条例办事,却将事故私下解决。因为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此外,很多企业出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有工伤事故也不汇报,许多问题私下解决,只支付不多的钱就可以了事,对于那些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只要能拿到钱就行了,也不注重方式是否合法,赔偿是否合理,而这样做使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因此,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缺陷,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需要以“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发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机结合,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3、城口县农民工的现状决定了需要实施这一制度

  一方面,由于城口县地处山区,经济落后,大中型企业较少,工业和服务业欠发达,大量的劳动力生存于有限的土地,劳动生产率低下,与之相伴的就是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经济收入低,而且随着退耕还林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务工,于是,外出务工就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途径。据调查全县总人口24.15万人,富余城乡劳动力就达到7万余人,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在县内外务工的人数平均每年达6万之多,形成了名符其实的“打工经济”,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2009年,全县外出务工农民达到5.9万人,其中县内转移1.2万人,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的比例占到45%,外出务工人员劳务总收入达到3亿元,农村外出务工已成为了全县农民增收最直接、最稳定、最有效的渠道,劳务产业成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亮点和增长点。

  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农民,对于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教育也相对落后。年老的一代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年轻的一代许多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也选择走向市场,他们之中很少有人接受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劳动者的知识、文化及技能水平均低于城市劳动。务工农民的素质与城市产业多样化和高级化的需要不相适应,城市里的新的产业和高层次的就业门路无法打通,因此他们进城务工只能局限于劳动强度大、就业面窄、劳动报酬低的简单劳动,如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高职业病的行业,加之这部分人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机率就非常大。根据中国人寿城口分公司的调查显示2004年前全县外出务工人员死亡人数高达200多人,致残近1000人,这批人员及其家庭因此成为了新的贫困群体,极大地影响了全县劳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农民脱贫致富的进程。

  鉴于城口农民工以上两个现状因素,建立切实有效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关乎全局,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农民工个人的选择,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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