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免赔额后的理赔
[案例]刘先生投保时为自己附加了一款健康险,该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是:1)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每年医疗保险金10万元;2)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住院津贴为每天200元。
2008年5月1日至6月10日,刘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其中医疗费花去10万元。按照刘先生的理解,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医疗费10万元、住院津贴41天×200元=8200元,合计10.82万元。但最终的理赔额是医疗费69650元、住院津贴7600元,合计77250元。因为保险条款规定:住院医疗保险金扣除500元的免赔额后按70%赔付、住院津贴除去前三天后开始给付。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健康险产品。在健康类产品中,基本上都有“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看清楚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
低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案例]刘先生是浦东一家模具厂的车间工人,2007年12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万元。次年2月,刘先生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根据该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对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属于第三级第十一项赔付标准,赔付比例为保额的50%,即5万元。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中,对于意外引起的残疾或者烧烫伤,均按照残疾或烧烫伤等级来赔付,一般从10%到100%不等,所约定的保险金额通常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限额。而且,一般来说,要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残疾理赔,一方面,意外伤残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有国家有资质的单位来认定;另一方面,意外伤残认定的结果必须符合保单规定的标准。
额外增加的保额理赔
[案例]黄先生是一名外贸公司的部门经理,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到分公司指导工作,一年大概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在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不幸致残,经合格机构鉴定为第一级残疾,赔付比例为100%。保险公司赔付了50万元的意外保险金,同时根据该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黄先生还将每年获得5万元的残疾保障特别保险给付金,累计可领取10年。
[解读]对于全残人员来说,残疾比身故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更大,上述这款产品在设计中融入了人性化的理念,考虑到了客户实际情况。这类设计多见于意外险和健康险类型的产品。
返还现金价值的理赔
[案例]陈先生投保了100万的“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和100万的“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0500元,缴费期20年。
该产品的保险利益是:1)若被保险人65周岁前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中“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每年都不一样,逐年递增。如50周岁的现金价值是43.7万元、55周岁的现金价值是56.3万元、60周岁的现金价值是73.8万元。2)若被保险人65周岁健在,可领取100万元的满期金。
[解读]投保人应注意,有些返还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赔付与保额没有很大的关系,而是与保单的现金价值挂钩。
上述组合中,主险是定期寿险,属于低保费、高保障的产品。附加险为两全保险,这类产品在销售中规定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通过险种的组合可以达到高保障、高回报的功效。
返还保费+单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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