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受益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并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部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将比照本款第(二)、(三)项处理。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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