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部分释义
第二十八条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指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指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自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含)间隔的月数除以12。“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五、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六、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五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该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按常识足以引起或应当引起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七、酒后驾驶:指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一、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二、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
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三、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四、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五、 手续费: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本合同现金价值。
十六、 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现金价值根据该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单年度末及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单年度已过的天数计算。
十七、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十八、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此前累计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以及其他未还清款项后的余额。
十九、 本合同约定利率: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5%”为上限。
二十、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十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二、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十三、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十四、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十五、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二十六、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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