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息。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二条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费交至日的次日起六十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全部保险费和其它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如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部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受益人
在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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