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制度。法律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种情况就是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不满两年自杀的;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第三种情况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应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第二种及第三种情况,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则丧失受益权。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受益人退还之前多缴保费及其利息的积存金。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都大大低于人身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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