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下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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