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投保人证明、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扣除十元成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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