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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