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4)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4倍保险金额,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200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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