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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