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期护理正式制度安排要采取社会保险模式
商业保险的成本高。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应该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不仅因为商业保险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还很短,而且因为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劳动者平均收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不适宜采用商业保险形式。进而,高成本的商业保险就难以达到老年人普遍需求长期护理服务“广覆盖”的特性。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健康险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我国市场上的健康险大多是附加险,主要作为一种投资的形式存在,还谈不上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存在筹资难、效益低的状况。据在北京、上海养老服务市场的调研,个人经营的养老机构渴望政府投入,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希望吸引民营资本。至于养老服务质量,不仅消费者不满意,而且政府也不太满意。
综上,社会保险是最佳选择。从本质上来讲,社会保险是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互助行为,主要应该由社会成员以自己的收入、采取统筹互济的方式来解决,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规则、组织管理以及一定的财政支持。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要符合中国国情并借鉴他国经验
试点先行。同韩国。2001年5月28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被正式提出。从2004年3月开始,长期护理制度实行委员会及实务企划团开始分阶段工作。第一阶段为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6个地区试点;第二阶段为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扩大到8个;第三阶段为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试点再扩大到13个市郡区。2007年4月2日韩国国会全票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4月27日该法公布。2008年7月1日,韩国“长期护理保险法”正式生效。
覆盖对象。学习德国,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对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实行减免政策。该项政策同美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和韩国。规定65岁以下的参保者只有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者和患特定疾病的人在发生长期护理费用时,才能够获取长期护理保险费的补偿。
筹资与支付。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与支付方面在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第一,资金筹集社会化,即三方(政府、企业和个人)供款制,同以色列、日本、韩国。笔者测算费率为1%,雇主雇员分担。第二,采取现收现付制,同德国、荷兰。第三,对家庭护理者提供适当津贴等,同德国和日本。第四,按护理等级来支付补偿费用,同奥地利、日本7个等级,德国、韩国仅有3个等级,以色列只有2个等级。第五,服务利用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同德国、日本、荷兰以及韩国。
服务方式与内容。根据国情,以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为主,机构护理为补充;以基本护理服务为主;东部等发达地区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西部等欠发达地区以提供现金、实物给付为主。重视护理预防,同德国、荷兰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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