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机构。公立机构、民间机构(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护理互助组织都参与,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再辅之以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家庭照料。
风险控制。我国长期护理保险(LTCI)的实施主体是市(县)、区(乡镇)以及街道(村)。所以,区(乡镇)要建立专门的护理审查委员会(由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对每个申请人进行健康审查,需要不需要护理或需要什么程度的护理,推行长期护理制度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资格审查组织。我国目前只能在医院检查。同时,还要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对获得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康复状况进行检查,防止道德风险产生,同德国、日本。护理保险基金放在医疗保险基金里,但要设立专户管理,以免医疗保险基金透支护理保险基金的问题产生,管理经费由护理保险支付,同德国。
质量监控。中国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监管由市(县)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体系,同日本。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三方支付的经济能力都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依据国际经验,以政府支付的保险费占30%(中央、地方财政各占15%),假如我国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0.5%,经过笔者测算,中央政府财政、地方政府财政(在试点先行的原则下,以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市为例)、企业以及职工个人都有可承受的经济能力。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配套规划
需要相关数据的调查与测算。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的测算需要相关的一些数据。有些数据在历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历年经济社会发展公报统计结果中有体现,如:65岁以上老人家庭数是多少;各年龄段老人有多少;65岁以上人口发展趋势;国民收入平均水平是多少。但还有些数据是专门性的,必须进行专题性调查和测算,如各护理等级老人数大概多少;各地服务价格变动趋势;护理费用总额,等等。
着手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护理员的培训工作。当前中国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数量在300万以上,专业的护理人员更是奇缺。实行社会保险制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而服务提供及质量满意度则是该制度的根本所在。未雨绸缪,在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前,护理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应该先行一步。
实行接受护理服务的甄别和等级制度。在申请护理服务时,要实行甄别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对符合条件的护理需求者,按照重、中、轻度规定不同的护理服务时间和不同的护理服务内容。设置这些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资源的浪费。要鉴定申请者的护理等级,就要建立护理等级的鉴定人员培训制度。
重视家庭和社区在长期护理服务中的作用。除了考虑利用家庭和社区的资源降低护理服务的成本之外,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熟人社会”里接受长期护理服务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因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在晚年更为重要。我国珍视儒家文化传统,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照料更值得大力提倡,这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发展。
加强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合作。其一,账户管理上,与医疗保险机构合作、协调。其二,基金运营上,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提高基金收益率。其三,服务提供上,与民间组织携手。世界上实行长期护理制度的国家在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方面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营利组织来承担。我国民间组织进入公共服务的机制还不完善。因此,积极培育民间组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包括长期护理服务)的政策环境,并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实为迫在眉睫之举。(作者为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家庭到社会:人口老龄化下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的核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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