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定于医疗事故,不能解决医院的赔偿问题。
中国仅仅有几个保险公司设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的范围确定在医疗事故范畴内应当说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尚未达到认识的统一和适用法律的规范。
事实上新的医疗事故条例中,已经将医院存在过错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伤残,但给患者带来损失后果这一部分列入第四级医疗事故范畴中。解决了原来《办法》与民法通则相冲突的问题。但是很多法官仍处在不是医疗事故不等于医院没有过错的认识中,致使在判决中,不是医疗事故仍然判医院赔钱。而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却限定在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医院投保后,这一部分不能得到保险赔付,使得医院认为买保险是花冤枉钱,不能解决医院的实际困难。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定数额影响医院投保。
各个保险公司现行的规定,医院按比例投保,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赔偿数额,超过比例部分,医院自负。医院投保的初衷,希望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能够全额承担赔偿,以解决无法预测的赔偿风险,而保险公司的限额做法,无法解决风险的转移和保障作用,造成医院认为买与不买保险差异不大,每年用于买保险的费用也足够支付赔偿费用,买保险可能花费更大。
(三)保险公司现行收取的保费有限,影响保险公司增加赔偿费用比例。
根据某保险公司的报告,一年收保费360万元赔付221万元,还有未解决赔偿案件18件。如果赔偿额达收取保费90%,保险公司几无利润,甚至入不敷出,目前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其企业性质决定必须有经营成本核算和利润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希望收取保费中50%用于支付赔偿费。故要求保险公司在现在的投保费用基础上增加赔偿费用比例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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