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协会建立医疗责任赔偿基金。
商业保险必然要有经营成本和利润需求的运作,投保费用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作为赔付费用。国外已出现由于赔偿数额的巨大,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现象。如果我国医院管理学(协)会、医师协会联合建立医疗责任赔偿基金,或者上述(一)中所谈三方投保的机构建立在协会。全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医院级别、床位数量、手术次数和出入院病人数每年交纳一定数额费用建立基金的积累,同时也可接受社会各界企业人士的捐助,统一调配赔付。
现全国各地区协会组织较建全,没有利润要求和大成本的消耗,可增加赔偿费用的可支配金额,同时通过赔偿基金管理:可强调医院和医生的自律;也可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医疗机构和医生建议;有利总结统计分析医疗事故动态,还可以有防范和警示作用;同时有卫生法律专业律师介入,支持诉讼业务,合法合理赔偿,维护医患双方权益。这也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办法之一。
(三)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商业)的险种扩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共同参保,风险共担。
1、设立医疗过失保险。
在法院认为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之间尚未统一前,只要有由法定机构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损伤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予赔付。
2、设立医疗意外和无过失风险保险。
在临床实践中大量的医疗纠纷是基于非医务人员过失所引起的,如《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六条医务人员免责的条款,当上述情况发生后,患者家属往往心态不能平衡,这些医疗风险和意外为什么让患方承担呢?如果有医疗意外和风险保险险种,医患双方在手术前、检查治疗前都可以购买,一旦发生意外和非医务人员过错引起的后果,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适当补偿。使患方心态得到一些平衡,同时也使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四)保险公司全额承担赔偿费用,逐年调整保费。
发生医务人员过失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经法定机构鉴定确定和调解或法院判决,需要支付的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可每年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赔偿数额和可发生医疗风险的因素做评估,逐年调整保费,不搞一刀切,既保证了医疗赔偿费用的支付,又增加了约束医院和医生医疗行为的力度,这点在国外已有成熟经验。
综上所述是我个人对解决医疗纠纷赔偿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促进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有一些帮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