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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法律分析及处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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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15日,太平洋寿险江苏苏州分公司员工向苏州市民发放《了解保险必读本》、产品条款等资料,介绍阅读保险产品条款的专业技巧,讲解防范保险销售误导基本知识。不少市民咨询有关儿童保险、受益人关系、旅游险投保等问题,都得到满意回答。

  3月15日,太平洋寿险江苏苏州分公司员工向苏州市民发放《了解保险必读本》、产品条款等资料,介绍阅读保险产品条款的专业技巧,讲解防范保险销售误导基本知识。不少市民咨询有关儿童保险、受益人关系、旅游险投保等问题,都得到满意回答。

  中国保监会最近提出,要把治理人身保险中销售误导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并着手建立长效机制。本文仅从法律角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就人身保险中销售误导的概念、行为认定、处罚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人身保险中

  销售误导的概念

  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说明行为的通称。其内涵和外延并不十分明确,无论是原《保险法》和新《保险法》对销售误导均无直接规定。在这个意义上,严格地说,销售误导不是法律概念。关于误导一词,在我国各词典中并无规定,其英文为misleading,直译为使人产生误解,多运用在界定商业广告行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数量、制造等进行使人误解的陈述或者表述。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违法广告的分类中,可分为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

  举一实例,有利于理解误导行为的实质。如花店广告宣称:“买我的花,它是世界上最漂亮的花”,这在各国都不被认为是虚假广告,因为广告可以夸张,花的漂亮与否并无标准。如花店广告将非原产于荷兰的花宣称是产于荷兰,既属虚假广告。如花店广告出售非原产于荷兰的花,并未直接宣称其花产于荷兰,而是将花店主虚构是荷兰人、花是荷兰运来的,使人误解为原产地是荷兰,既属误导广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讨论误导的原本含义,目的是要说明人身保险中销售误导的概念,远超出了误导的原本含义。笔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销售误导,在《保险法》中对应的行为是第116条和第131条规定的几个行为,即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这种解释略有牵强,但在实务中,行业通称和法律概念总是有一定差距,从尊重过往执法实践、维护行业形象的角度考虑,我们必须做出这种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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