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得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不得主动引诱他人违法,收集证据,反过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某营销员本身并无销售保险的打算,执法人员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买保险,又将其误导行为录音,这便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只能用于对付极端恶劣的违法犯罪,如对付毒品犯罪、假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哪些犯罪属极端恶劣犯罪,英美国家是通过个案判例来解决。西方国家有判例判定,警察不得通过引诱妓女卖淫而抓捕妓女。
实务中,隐形访问和钓鱼执法容易混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隐形访问是去了解某种违法行为,而钓鱼执法是设法引起或促使某种违法行为发生。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
处罚适用
在诸多防止违法行为措施中,处罚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教而不诛,收效甚微。从当前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看,加大处罚是整治销售误导行为的有效措施。要强化法律的威慑力,要增强处罚的有效性,必须提高处罚的针对性。
关于对公司的处罚
依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因销售误导违法行为,对公司应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处理销售误导违法行为,应当特别重视对公司的处罚。因为这一违法行为具有分散性、多样性、流动性、多发性等特点,只有加大公司的管控责任,才能有效减少这一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视为公司行为,处罚公司。只有公司证明其事前严格履行了管控责任,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事后公司又依据公司规定进行了处理,个别情况才可以考虑不处罚公司。
关于对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分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