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保监会于2010年9月曾对某公司在网站上作误导性宣传,在没有确定有因此而产生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了警告和罚款。如果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才构成销售误导行为,则大量的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得不得查处,查处中的取证工作亦异常艰难,显然不合立法本意,脱离执法实际。正如认定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故意一样,在认定销售误导行为构成时,不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在自己本身对保险产品也不明白的情况下,实施“欺骗”“隐瞒”“诱导”投保人的行为,不影响认定销售误导违法行为构成,但在具体处罚时,应根据故意或过失作出区别处理。
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投连险、理财险宣传中,表现为夸大产品收益,使投保人对投资功能和到期收益产生过高的预期。把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存款、信托理财、各种基金销售;传统寿险销售中,主要表现为隐瞒退保时费用扣除的规定;在健康险销售中,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
销售误导的检查取证
由于销售渠道的多重性、销售形式的多样性、销售人员的流动性和零散性,决定了检查取证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其他保险违法行为的证据相对固定,如违法套现、财务数据不真实、违法运用保险资金、偿付能力不足等,多数可通过查阅财务账簿、分析银行资金往来收集证据,而许多销售误导的证据必须实地收集。在取证时,除了要遵守一般的法定程序外,有两点应予以特别注意:可以隐形访问;不得钓鱼执法。
关于隐形访问。由于《保险法》第155条规定,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要出示合法证件和通知书。实务中,对隐形访问有不同认识。此处谈点个人之见。所谓隐形访问,是指执法人员在不公开身份的情况下,采用合法手段了解情况、固定事实。如以普通人身份索要产品介绍;对其公开举行的产品介绍会暗地进行录音、录像等。通过此举取得的材料能否直接作为证据值得讨论,但至少可作为检查线索。通过一定程序是可以转化为证据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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